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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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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軍用飛機場。 二、飛機戰備跑道。 三、飛彈基地。 四、永久性國防工事。 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 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 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2. 2.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4條根據其內容,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被分為七種類型,分別是軍用飛機場、飛機戰備跑道、飛彈基地、永久性國防工事、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以及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此外,該管制區可以設置檢查哨,由相關的軍事機關執行檢查和管制任務。 根據我的所知,目前並沒有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4條直接有關的最新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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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軍用飛機場。 二、飛機戰備跑道。 三、飛彈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