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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軍用飛機場。 二、飛機戰備跑道。 三、飛彈基地。 四、永久性國防工事。 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 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 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2. 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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