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的劃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進行。根據這個法規,當國家認為某些地區以及其周邊地區需要受到軍事設施管制時,國防部和內政部會進行相關的劃定和公告。這樣的措施有助於維護國家的安全和軍事防禦能力。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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