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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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