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二、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設籍或工作之山地管制區。 三、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五、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山地管制區。 六、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山地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可以入出。例如,一位原住民族群的成員持有身分證明文件,驗證後即可自由進出山地管制區。 二、平地人民的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可以入出設籍或工作的山地管制區。例如,一個山地管制區的居民在該區域設有合法的住所或工作場所,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後即可自由進出。 三、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憑各該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可以入出。例如,一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需要進入山地管制區執行任務,憑相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即可進出。 四、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者,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可以入出。例如,一位司法或治安機關的人員因執行職務需要進入山地管制區,憑相關的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即可進出。 五、選務、監察人員以及依法登記的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在其選舉區所在的山地管制區內,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可以入出。例如,一位選務人員或候選人在選舉期間需要進入山地管制區執行相關的工作,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即可進出。 六、因為不可抗力或緊急情況而有必要進出山地管制區者,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可以入出。例如,當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如自然災害)或緊急狀況時,人們有必要進入山地管制區域,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即可進出。 以上是對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逐條釋義,每一項如果有多項、款的情況,都已經給出了相關的解釋說明並提供了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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