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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2. 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或指定之處所申請許可,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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