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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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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2. 2.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或指定之處所申請許可,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1條,人民進入或離開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相關單位申請許可。在該條第1項和第2項中,提到了可以申請許可的單位,包括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等。如果申請人能提供相關驗證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並證明有必要進入或離開山地經常管制區,則可以獲得許可。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人要進入某個山地經常管制區,他們需要向該區域的警察局申請許可。他們需要出示相關的驗證文件或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有必要進入該區域。警察局將審查這些文件並做出是否發放許可的決定。這是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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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