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第1項規定了山地管制區的分類,可分為山地經常管制區和山地特定管制區兩種。山地經常管制區是指為了維護山地治安而常常實施管制的地區。山地特定管制區則是指具有遊憩資源並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和其他合法娛樂活動的地區,基於維護山地治安的需要而實施管制。 該條第2項則規定了在管制區內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負責執行檢查和管制任務。檢查所的設置是為了加強對管制區的監管,以確保山地治安的維護。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新聞局公告,107年5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