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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2.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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