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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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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2. 2.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第1項規定了山地管制區的分類,可分為山地經常管制區和山地特定管制區兩種。山地經常管制區是指為了維護山地治安而常常實施管制的地區。山地特定管制區則是指具有遊憩資源並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和其他合法娛樂活動的地區,基於維護山地治安的需要而實施管制。 該條第2項則規定了在管制區內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負責執行檢查和管制任務。檢查所的設置是為了加強對管制區的監管,以確保山地治安的維護。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新聞局公告,107年5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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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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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