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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海岸管制區開發海埔新生地等之申請同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海岸管制區開發海埔新生地或探採礦、土、砂、石或砍伐林木致有影響海岸管制區內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原有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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