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岸管制區開發海埔新生地或探採礦、土、砂、石或砍伐林木致有影響海岸管制區內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原有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8條,如果在海岸管制區開發海埔新生地或進行探採礦、土、砂、石活動,或者砍伐林木可能對海岸管制區內的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者原有的作戰工事效能造成影響,除了需要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申請外,還需要獲得該管轄的軍事機關的同意。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根據該資料的規定,如果有人想在海岸管制區進行開發、探採礦物或進行其他相關活動,需要向相關的軍事機關申請並獲得他們的同意。這是為了確保海岸管制區的軍事訓練和試驗場地的安全,以及保護原有的作戰工事的效能不受影響。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個開發商計劃在海岸管制區進行開發工作,他們需要向相關的軍事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他們的計劃不會對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原有的作戰工事造成影響。軍事機關會根據該申請進行審核,如果同意,開發商就可以開始進行工作。如果軍事機關認為計劃可能對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作戰效能造成潛在風險,他們可能會拒絕申請。 請注意,這只是針對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解釋,其他相關法律可能還有其他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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