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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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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指的現役軍人是指軍事審判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列之人。 依据我所能確認的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二條訂明「現役軍人」的定義,表示著:「現役軍人,依兵役法所揭載者,係指依法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而軍事審判法第三條列舉了「視同現役軍人」的人員,包括了退伍軍人等。 因此,根據這些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指的現役軍人,即是指軍事審判法中賦予軍法審判權的軍官、士官和士兵,以及軍事審判法中描述的其他特定人員。 然而,在問題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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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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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