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2-1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解釋,該法所稱的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是指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所指的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86.05.14) 【範例】:根據該解釋,如果在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中提及到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那麼這個提及的範圍就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定義來界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