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解釋,該法所稱的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是指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所指的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86.05.14) 【範例】:根據該解釋,如果在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中提及到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那麼這個提及的範圍就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定義來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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