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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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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這指的是在臺灣地區進出境的行為。依據內政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九二六九號函示所規定的臺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含轄屬島嶼)與台北、高雄兩直轄市等所轄之行政區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此外,判決書中還提到的訊問筆錄和被告供稱,顯示被告並未離開台灣地區出境,同時現有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有超過十二海浬領海出境的事實。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進行入出境的行為,因此不需要經過許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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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