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這指的是在臺灣地區進出境的行為。依據內政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九二六九號函示所規定的臺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含轄屬島嶼)與台北、高雄兩直轄市等所轄之行政區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此外,判決書中還提到的訊問筆錄和被告供稱,顯示被告並未離開台灣地區出境,同時現有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有超過十二海浬領海出境的事實。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進行入出境的行為,因此不需要經過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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