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用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
第4 條
I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II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chenwe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大陸地區=中華民國領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