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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8886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已對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予以定義,故持有中共護照者,仍需符合上開規定,始得認係大陸地區人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85) 陸法字第八五○一六四三號函說明二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二 復查我國國籍法係採血統主義 (國籍法第一條參照) ,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上開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僅持有中共護照,而不符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時,似尚不得據以認定其身分。至對大陸地區人民是否核發我國護照係屬政策考量,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