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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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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片得複製微縮副片備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13條規定了微縮副片的複製和備用。根據這項規定,微縮片可以複製成微縮副片,以備用之用途。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機關在處理文件和資料時能夠有效地進行微縮作業,並且能夠隨時使用備用的微縮副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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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13 條規定:「微縮片得複製微縮副片備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