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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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片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及索引等簿冊。 微縮作業紀錄簿應記載第七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之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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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15條,微縮片作業包括設置微縮作業紀錄及索引等簿冊。微縮作業紀錄簿應詳細記載第七條至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簿冊應該與微縮片一起由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并且其保存期限應與微縮片的製作完成時間相同。必要時,這些簿冊也可以製作成微縮片以進行保存。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最新版本) 2. 行政院公報及相關法規
- 第七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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