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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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準則規定製作檔案微縮片及由該微縮片放大複印,並蓋用檔案保管機關之印信者,推定與原始文件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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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16條,當使用本準則所製作的檔案微縮片並放大複印,並且使用檔案保管機關的印信蓋章時,可以推定該複印件與原始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資料: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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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