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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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片製作完成後,應保存於能避免物理上、化學上及生物上侵害之場所,並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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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17條》,檔案微縮片製作完成後,必須保存在能夠避免物理、化學和生物侵害的地方,並且需要有適當的環境控制和安全管制措施。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由政府機構所公佈的相關文件,例如行政院指導要點或作業手冊。該參考資料應該提供有關檔案微縮片保存的標準和控制措施,以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例如,一個可能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是,政府機構根據這項法規制訂了一套檔案微縮片保存的標準程序,包括將檔案保存在專門的儲存室中,並設置嚴格的溫濕度控制和防火系統。這個範例可以作為依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以證明機構是否符合法規的保存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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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