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微縮母片有損壞或不堪使用情事,須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18 條規定,在微縮母片有損壞或不堪使用情況下,需要重新製作時,應依照該準則第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從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有關微縮作業準則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第三條至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