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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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各機關已頒行之檔案微縮作業要點、注意事項、程序或手冊等,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依本準則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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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施行前已頒行的檔案微縮作業要點、注意事項、程序或手冊等,如果與本準則不一致,需要依照本準則進行改正。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現行的檔案微縮作業相關文件與本準則不符,機關需要將其改為符合本準則的方式。具體來說,如果之前制定的檔案微縮作業相關文件有與本準則不一致的情況,機關需要對這些文件進行修訂和調整,使其符合本準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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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