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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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與普通文件應分別拍攝。 拍攝機密文件時,應於所拍攝文件之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所拍攝文件拍攝完成後,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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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6條,當處理機密文件時,需要對文件進行拍攝,并在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拍攝完成後,在影像中加入機密標記及相關警語。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文件的安全性。例如,在拍攝一份涉及國家安全的文件時,需要在影像中標注「機密」以及相關的警語,以提醒機密性質並避免機密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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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