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6

快速跳轉

機密文件與普通文件應分別拍攝。 拍攝機密文件時,應於所拍攝文件之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所拍攝文件拍攝完成後,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6條,當處理機密文件時,需要對文件進行拍攝,并在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拍攝完成後,在影像中加入機密標記及相關警語。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文件的安全性。例如,在拍攝一份涉及國家安全的文件時,需要在影像中標注「機密」以及相關的警語,以提醒機密性質並避免機密洩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6 條規定:「機密文件與普通文件應分別拍攝。 拍攝機密文件時,應於所拍攝文件之說明書開始拍攝前及所拍攝文件拍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