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分別提出說明書 (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於微縮片之開端及尾端攝入之。 前項說明書應分別由檔案管理單位之負責人員及微縮作業之拍攝人員簽名。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版) 第 426~427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7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條文內容: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分別提出說明書,於微縮片之開端及尾端攝入之。 釋義:這條條文規定了檔案的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和微縮作業單位分別提出說明書。在微縮片的開始和結束時,檔案管理單位和微縮作業人員必須對說明書簽名。 2. 所需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版) 第 426~427 頁 以上是對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7 條的釋義,提供參考資料的詳細內容可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版) 的第 426~427 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