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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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項目,均應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先期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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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6條所規定,各機關在編制年度施政計畫時,如果涉及到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或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項目,必須進行先期作業。具體的先期作業程序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或者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指引,例如科技部所提供的《科技發展計劃評估審查要點》以及行政院所制定的相關作業指引。根據該條規定的要求,各機關在編制施政計畫時,應該提前進行相關的前期準備工作,以確保計畫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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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