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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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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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8條,各機關所提交的年度施政計畫需要經由研考會和相關機關進行審議,然後再提報至行政院的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進行核議。 依據最新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8條規定了各機關提交年度施政計畫後的審議程序。其中,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審議,而這些機關可能是與該機關相關的部門或單位。審議後的結果將被提報至行政院的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進行核議。 例如,假設某機關要提交其年度施政計畫,該計畫首先會被研考會與相關機關進行審議。這些相關機關可能是該機關的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的部門。他們將根據計畫的內容進行審查並提供意見。審議後,該計畫將被提交至行政院的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由該會議進一步評估該計畫的可行性及相應的預算安排。會議可能會根據審核結果提出建議或要求進一步修改計畫。 這樣的審議程序有助於確保各機關的施政計畫符合國家政策,並且在預算規劃方面有所考量,從而提高施政計畫的執行效果和資源利用效率。最終,該計畫將根據審核結果進入下一階段的執行和監督。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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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