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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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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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9條,各機關應根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的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的預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修正完成後,該計畫將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並由行政院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一起送交立法院。 參考資料: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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