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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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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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10條的規定,各機關應依據立法院的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這些修正後的草案會經過研考會的彙編,最後成為行政院的年度施政計畫。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該法規的修正案是在2006年進行的,修正後的版本主要是為了加強行政機關的施政計畫編審程序,提高其透明度與效能。例如,現行法規要求各機關依法提出年度施政計畫,並經行政院研考會的彙編後交付立法院審查。這樣的程序能夠確保行政機關的施政目標與立法院的政策方向相一致,有助於促進政策的落實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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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