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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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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院的年度施政計畫編審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發給各機關執行。其中的參考資料舉例,可以參考該法條所基於的相關法律或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計畫法》等。具體範例可以是根據行政計畫法第19條至第21條及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制定或修訂施政計畫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規定,包括公開展覽、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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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