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院的年度施政計畫編審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發給各機關執行。其中的參考資料舉例,可以參考該法條所基於的相關法律或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計畫法》等。具體範例可以是根據行政計畫法第19條至第21條及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制定或修訂施政計畫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規定,包括公開展覽、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