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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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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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12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編制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時,需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辦、計畫協調配合等事項時,應該向行政院陳報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該依據前述相關各機關意見和相關預算編列情形,進行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參考資料: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12條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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