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辦法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委託研究計畫是指各機關根據業務需要,使用公務預算或政府所有的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有研究性質的計畫。另外,根據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具有委託性質的合作研究也適用本辦法的管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