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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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台幣。(如相對基金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貸款或贈款所購器材(以下合併簡稱美援器材)之使用及移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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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第1項規定了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即美援器材)的使用及移轉辦法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根據此條規定,當獲得美援貸款或贈款所購得的器材(包括相對基金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需要在台灣使用和轉讓時,必須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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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