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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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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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時,必須按照原計劃核准的用途進行有效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然而,如果因為正當的理由事先獲得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書面核准,則可以例外。例如,如果經建會核准,美援器材可以轉讓給特定的組織或機構,那麼這種轉讓就不會受到限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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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