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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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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時,必須按照原計劃核准的用途進行有效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然而,如果因為正當的理由事先獲得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書面核准,則可以例外。例如,如果經建會核准,美援器材可以轉讓給特定的組織或機構,那麼這種轉讓就不會受到限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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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規定:「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