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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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 1. 如果受援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將所受到的美援進口器材或者美援新台幣貸款所購得的器材租借、質押、轉讓或者閒置不用,一旦被發現,除了應該立即還清所欠債款和利息外,還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利率進行。 2. 如果在新台幣贈款計劃發生時發生上述違約行為,受援人除了立即賠償違約使用部份的援款外,還應追繳因此而產生的不當利得。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貿易法規資料庫《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https://law.moea.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110203
- 經查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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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