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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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新臺幣計劃贈款或貸款項下所購置之器材,如受援人因計劃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必須轉讓時,得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依左列性質分別處理: 一、屬於贈與性計劃者: (一)對轉讓所得價款應全部繳回經建會,轉存原撥款之基金。 (二)轉讓於本單位其他美援計劃內使用時,應由使用該項器材之計劃援款內將價款撥出,轉入原讓撥之美援計劃帳內,作為剩餘款繳回經建會。 二、屬於貸款計劃者: (一)尚未清償之貸款,其器材轉讓所得價款,應按原訂償還時間之倒數次序,儘先抵償餘欠貸款本息,如尚有餘款,再發還借款人。 (二)借款人將貸款計劃項下之器材,轉讓於本身舉辦之其他美援計劃,或非美援計劃內使用時,應於該受讓計劃或工程之專款內,照原購成本,撥還原美援貸款計劃,或比照前目規定,用以償還美援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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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10 條,美援新臺幣計劃贈款或貸款的器材在計劃變更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轉讓時,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對於屬於贈與性計劃的器材: 1. 若轉讓所得價款應全數繳回經濟部中央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轉存至原撥款之基金。 2. 若轉讓給本單位內的其他美援計畫使用,應由該計畫的援款內撥出價款,轉入原讓與計畫的美援計畫帳戶,作為剩餘款項繳回經建會。 對於屬於貸款計劃的器材: 1. 尚未清償的貸款,轉讓所得價款應按照原訂償還時間的倒數次序,優先抵償尚欠的貸款本息。如果仍有剩餘款項,則可返回借款人。 2. 借款人將貸款計劃項下的器材轉讓給自身舉辦的其他美援計畫或非美援計畫使用,應根據原購成本在該受讓計畫或工程的專款內,撥還原美援貸款計畫,或依照前述規定,用於償還美援貸款本息。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經建會目前公告的《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版本,其中第 10 條的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
- 第五條與第六條條文
- 贈與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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