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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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美援進口器材價款未經清償,如受配人之事業改組,且其改組目的純為加強財務、改善管理,其原有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或公司組織原有董事之股權,仍保留半數以上者。經建會得酌情核准換訂新約,仍照原訂條件執行。但如受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受配之美援器材應視為轉讓,並依第四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一、原有股東或董監事所有之股份,於新組織中不足半數者。 二、以價款尚未付清之美援器材讓與新組織而有牟利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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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9條,若受配人之事業改組且改組目的僅為加強財務、改善管理,且原有股東或董事的股權仍保留半數以上,經建設委員會可以酌情核准換訂新合約並依照原訂條件執行。但若受配人具備以下情況之一,則視為轉讓,且必須按照第4條至第8條的規定辦理: 1. 在新組織中,原有股東或董監事所擁有的股份不足半數。 2. 將尚未支付完價款的美援器材轉讓給新組織並從中牟利。
- 合夥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至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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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