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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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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經准或改配轉讓後,各當事人應照左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原受配人應辦事項及責任: (一)就其未付清價款之器材,負責使受讓人與經建會另訂新供應合約。 (二)在新約未簽妥以前,繼續承擔受援責任,並不得擬轉讓之美援器材先行移交受讓人。 (三)原受配人對於美援進口器材已付未付之價款、費用及損稅等,應開具清單連同有關憑證、帳目等向受讓人交代清楚。 (四)如因特殊情形,美援進口器材經改配或轉讓後,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受配人在供應合約項下之餘欠金額時,原受配人對於短欠本息(包括遲延利息)仍負有完全清償之責任,但經建會得酌情免除其違約金。 (五)原受配人對於受配之美援進口器材,應承擔持有期間之折舊,如有損害,並應負責賠償,該項折舊及損害賠償金額,由經建會委請第三者公平核估之,原受配人對核估之結果不得異議。 二、受讓人應辦事項及責任: (一)受讓人應照經建會核定轉讓價格,或原進口美金成本繳付價款。但原受配人持有期間之折舊及損耗經經建會核定後,得在應付價款內減除之。應付價款以一次付清為原則,如金額過鉅,得商請經建會同意後分期償付之。以上應付或分期償付之價款,應依照實際付款日之匯率折算。 (二)受讓人應將該項器材照原定用途,或經建會核准改變之用途,繼續使用;並遵守現行及今後經建會所訂有關運用章則之規定。 (三)受讓人對於原受配人除價款以外所已支付之各項費用、捐稅及利息等,應憑原受配人所交帳目憑證,直接向其結算給付。其應付未付之費用,應由原受配人開具清單,交受讓人向有關機關結付之。 三、經建會對於價款之處理: (一)受讓人一次繳付價款者,經建會於收到受讓人所付價款後,應照下列次序處理: (甲)先行清償供應合約項下原受配人所餘欠之金額,包括價款本息及違約金。其清償順序為:先抵利息,次抵本金,最後抵違約金。 (乙)發還原受配人業已繳付部份之價款,按照原繳美金成本及受讓人繳款時之匯率折付為原則。但原受配人應承擔之折舊及損害賠償,應在此項價款內扣減,如受讓人所繳之款,於抵付(甲)目應清償經建會金額後,不足發還受配人業已繳付部份之價款時,應儘餘數撥付之。 (丙)如依前兩目規定,處理與發還原受配人已繳價款後尚有餘額時,其餘額應繳存原撥款之基金。 (二)受讓人經核准仍照原約所定期限分次清償者,對於原受配人已繳付部份之成本,可由受讓人依照經建會核定之金額,直接給付原受配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逐條進行釋義: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在美援進口器材核准或改配轉讓後,原受配人和受讓人應分別執行的事項和責任。下面是對該條的釋義: 1. 原受配人應辦事項及責任: a. 原受配人應確保受讓人與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簽訂新供應合約,用以支付尚未付清的器材價款。 b. 在新合約簽訂前,原受配人應繼續承擔美援責任,不得先行轉讓美援器材給受讓人。 c. 原受配人應清楚交代已支付和未支付的美援器材價款、費用和稅款,並提供相關文件和帳目給受讓人。 d. 如果由於特殊情況,經改配或轉讓的美援器材價款無法完全支付供應合約項下的餘欠金額,原受配人仍應完全清償短欠本息(包括遲延利息)的責任,但經建會可以酌情免除其違約金。 e. 原受配人應承擔美援器材的折舊責任,如果損壞,也應負責賠償。折舊和損害賠償金額應由經建會委請第三方進行公平評估,原受配人對評估結果不得異議。 2. 受讓人應辦事項及責任: a. 受讓人應按照經建會核定的轉讓價格或原進口成本支付價款,但應扣減原受配人持有期間的折舊和損耗(經經建會核定後)。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果金額過大,可以在經建會同意後分期支付。以上價款應根據實際付款日的匯率進行折算。 b. 受讓人應按照原定用途或經經建會核准的改變用途繼續使用該器材,並遵守現行和經建會制定的有關使用規定的章則。 c. 受讓人應直接向原受配人結算和支付已支付的費用、捐稅和利息等各項費用。應支付但未支付的費用應由原受配人開具清單,交給受讓人向有關機構結算。 3. 經建會對於價款的處理: a. 如果受讓人一次性支付價款,在收到受讓人支付的價款後,經建會應按照以下順序處理: - 首先清償供應合約項下原受配人的餘欠金額,包括價款本金和違約金。清償順序是先支付利息,然後支付本金,最後支付違約金。 - 然後退還原受配人已支付的價款,根據原支付的美金成本和受讓人支付時的匯率折算原則。但在該價款內應扣減原受配人應承擔的折舊和損害賠償。如果受讓人支付的款項,在清償(甲)的項目之後不足以退還原受配人已支付的價款,則應儘量支付餘數。 - 如果根據前兩項規定,處理和退還原受配人已支付的價款後仍有剩餘,該剩餘應存入原撥款基金。 b. 如果受讓人經核准按照原約規定的期限分期支付,對於原受配人已支付的成本,可以由受讓人根據經建會核定的金額直接支付給原受配人。 參考資料: 1.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經濟部經建會,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5日。 2. 美援進口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說明手冊,經濟部經建會,更新日期: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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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除名詞
  • 持有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定名詞
  • 業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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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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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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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規定:「美援進口器材經核准或改配轉讓後,各當事人應照左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原受配人應辦事項及責任: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