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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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價款經受配人向經建會全部付清者,受配人得將美援器材轉讓於任何第三者。價款尚未付清者,如受配人意欲轉讓,應依照第六條之規定,事先申請經建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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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4條的规定,如果美援进口器材的价款已经被受配人向經建會全部支付完毕,那么受配人有权将这些美援器材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如果价款尚未付清,受配人想要转让器材的话,需要事先按照第6條的规定申请经建會的核准。 参考资料: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https://www.moeaic.gov.tw/external/ctlr?PRO=PRO_D&PRO_ID=152301000956520116&ROWIDX=3)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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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