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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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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配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者,經建會得按左列準則與順序核定其處理: 一、受配美援進口器材其原定計劃目的業已達成,但其剩餘器仍有繼續使用價值者,或受配器材收到後,發現超過計劃實際需要者。 (一)由原計劃繼續留用,作替換及保養之需。 (二)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其他美援計劃使用,以免再行進口同類器材。 (三)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美援計劃使用。 (四)公開出售。 二、受配美援器無法適用或損壞不堪使用者,經查驗屬實後,報廢或公開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5條,當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建設會將依據以下準則和順序進行核定處理方式: 1. 若受配的美援進口器材已達到原定計劃的目的,但仍具有繼續使用的價值,或者在收到受配器材後發現超過計劃實際需要,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 保留原本計劃中繼續使用,作為替換和保養用途。 - 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出售給其他美援計劃使用,以免再進行同類器材的進口。 - 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出售給非美援計劃使用。 - 公開出售。 2. 若受配的美援器材無法適用或損壞無法使用,經查驗確認後,可以選擇報廢或公開出售的方式處理。 參考資料: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01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檢自 https://www.ecasf.org.tw/front/searchFileAction.do?method=downloadFile&fileSeqNo=2591

  • 第四條與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業已名詞
  • 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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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規定:「受配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者,經建會得按左列準則與順序核定其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