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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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各項: 一、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PA或PIO編號。 二、該項器材之名稱、種類、數量、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 三、該項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 四、受配人對於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費用、捐稅、利息(分項詳細開列)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 五、預定轉讓之對象,其名稱、經營業務、營業地址,以及轉讓之價格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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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6條,受配人在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應記載以下項目: 一、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PA或PIO編號。這是指申請轉讓時應提供該器材所屬的美援編號,以方便辨識該器材。 二、該項器材的名稱、種類、數量、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這些資訊用於確定該器材的具體細節和當前情況。 三、該項器材原核定的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這是指申請轉讓時需說明該器材原本核定的使用目的,以及為何無法繼續按照原定用途使用。 四、受配人對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費用、捐稅、利息(分項詳細開列)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這是要求受配人提供已支付的器材價款、費用、捐稅、利息等相關費用的詳細資料,以及轉換成美元支付時所使用的匯率。 五、預定轉讓的對象,包括對方的名稱、經營業務、營業地址,以及預定轉讓的價格和日期。這是指需提供預定轉讓給哪個對象的相關資訊,包括對方的名稱、業務內容、地址,以及預計轉讓的價格和日期。 以上資料可根據法條要求,由受配人在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進行書面記載。 (資料來源: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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