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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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貸款之借款人或美援器材之受配人(以下均簡稱借款人)如未能按照貸款合約,或器材供應合約內規定時限,清償貸款,經建會之代理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即以書面催告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將逾期未清償之貸款,應付之利息及(或)應付之違約金,迅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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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合約或器材供應合約的規定時限清償貸款時,代理銀行應立即以書面催告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償還逾期未清償的貸款、利息和違約金。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將以書面方式催告借款人和保證人清償逾期未付的貸款、利息和違約金。這是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催收措施,以確保按照合約規定,逾期款項能得到清償。
- 催告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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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