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為處理逾期美援貸款及器材價款(以下均簡稱貸款)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8.01.17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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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應清償之款,如於催告發出滿一個月仍未清償時,銀行應即第二次以書面為清償之催告。
在前條準備追訴期間,如借款人增資改組繼續生產,並顯然增強其履行債務之能力時,經建會得通知銀行暫緩追訴,如借款人提出可靠確切之清償辦法,經建會認為滿意後,得通知銀行免予追訴。
(刪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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