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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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對於收回的美援器材進行標售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美援器材收回後應由經建會或其指定之代理人進行公開標售,並先公布底價。如果投標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則應廢標並另行定期降價標售。如果降價標售仍無法售出時,則可再次降價標售。第一次標售時的底價應以收回器材時的估價為準,之後每次降價的底價應不低於上次標售底價的八成。如果經過五次標售仍無法售出時,經建會可以根據可能出售的價格估計訂定一次新的底價,並經審計部的同意後再次進行公開標售。如果該次標售仍然無法售出,則經建會可以轉贈給能夠利用該器材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根據該條的第2項,最後一次標售的估計底價可低於上次標售底價的八成。 這個回答是基於對於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10條的解讀,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投標名詞
- 嗣名詞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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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