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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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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美援器材收回後,應由經建會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公開標售,並將底價先期公布,由底價以上最高標得標,如投標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低價時,應予廢標並另行定期減價標售。減價標售後,仍不能售出時,得再減價標售。第一次標售時之底價,應以收回器材時之作價為準,後每次減價後之底價,以不低於上次標售底價之八成為度。美援器材收回後,如以前項方式標售五次仍不能售出時,經建會得以估計可能出售之價格為底價,經徵得審計部同意後,再行公開標售一次,如該次標售仍無法售出時,由經建會轉贈與能利用是項器材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法利用。
  2. 2.前項最後一次標售之估計底價,得低於上次標售底價之八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對於收回的美援器材進行標售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美援器材收回後應由經建會或其指定之代理人進行公開標售,並先公布底價。如果投標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則應廢標並另行定期降價標售。如果降價標售仍無法售出時,則可再次降價標售。第一次標售時的底價應以收回器材時的估價為準,之後每次降價的底價應不低於上次標售底價的八成。如果經過五次標售仍無法售出時,經建會可以根據可能出售的價格估計訂定一次新的底價,並經審計部的同意後再次進行公開標售。如果該次標售仍然無法售出,則經建會可以轉贈給能夠利用該器材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根據該條的第2項,最後一次標售的估計底價可低於上次標售底價的八成。 這個回答是基於對於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10條的解讀,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投標名詞
  • 名詞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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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美援器材收回後,應由經建會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公開標售,並將底價先期公布,由底價以上最高標得標,如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