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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訴追勝訴,並強制執行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有財產後,美援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或依第十條之規定,標售美援器材所得價金低於器材收回之作價時,其未受償部分,應報經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同有關證件報請審計部同意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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