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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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訴追勝訴,並強制執行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有財產後,美援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或依第十條之規定,標售美援器材所得價金低於器材收回之作價時,其未受償部分,應報經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同有關證件報請審計部同意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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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問題,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當借款人和保證人的所有財產被強制執行後,美援債權仍無法完全償還,或者根據第十條的規定,標售美援器材所得價格低於器材收回的時價時,未受償還的部分應經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在經審計部同意核銷後報請核銷。 參考資料: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 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 訴追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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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