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