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根据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当義務人因自身经济状况、天灾或事变而无法一次性支付公法上的金钱义务时,行政執行處可以在徵得移送机关的同意后,酌情核准其分期缴纳。如果已经核准分期缴纳但未按期缴纳,行政執行處可以废止分期缴纳安排。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由于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应缴的税款,他们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并在得到同意后按照约定的分期付款计划逐期缴纳。但如果该公司未按时缴纳约定分期款项,税务机关有权废止分期缴纳安排,要求该公司一次性缴纳所有未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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