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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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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義務人之住居者,應通知義務人及有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當行政執行處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對義務人的住居進行限制時,行政執行處應該通知義務人本身和相關的機關。這意味著行政執行處在限制住居之前必須發出通知,讓義務人和相關機關都知道這一行政處分的執行。這一項確保了被限制住居的義務人有知情權和辯護權,同時讓相關機關能夠及時了解並適當應對這一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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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義務人之住居者,應通知義務人及有關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