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 1. 行政執行處在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時,必須提交聲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並對其進行說明。 2. 行政執行處在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當將被聲請管收的人一併送交給法院。 範例: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執行處在聲請拘提管收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例如,在聲請拘提管收一個欠債人的情況下,行政執行處可能需要提交該欠債人的債權狀況證明文件、拘提管收之必要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影本。 參考資料: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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