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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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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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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
原住民
之人數不足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每月十日前依僱用人數不足之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
主管機關
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
代金
。
前項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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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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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9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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