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甄選投資營運廠商而以廠商給付政府價金為決標原則時,採最高標精神:訂底價取底價以上最高標、未訂底價取標價合理最高標。
Q ·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是出價最高的贏?
因為廠商要付權利金給政府,所以比最高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當機關甄選投資興建、營運廠商(如 BOT、委外經營),且是廠商承諾給付政府價金(權利金)的模式時,決標採最高標精神:訂底價者取底價以上最高標、未訂底價者取標價合理之最高標、採最有利標者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評定。這與一般採購「價低者得」完全相反。
政府採購給人的印象是「價低者得」,但有一種採購剛好相反,誰出價最高誰贏。當政府要找廠商來投資興建、營運某個設施(像 BOT、委外經營、促參案),而且是廠商要付權利金給政府的模式,這條細則就把「最高標得標」的遊戲規則講清楚。訂了底價的,底價以上的最高標贏;沒訂底價的,標價合理的最高標贏;走最有利標的,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評定。它甚至涵蓋一種特殊情形:廠商報價同時包含要給政府的錢和自己要花的錢,或純粹以使用政府財物、權利作對價,照樣準用最高標精神。看懂這條,你才知道這類標案的勝負手不是誰最便宜,而是誰願意回饋政府最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為決標規則性條文,規範依母法第99條甄選投資興建、營運廠商時,於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權利金)的情形下,如何適用最高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及準用情形,是 BOT、促參、委外經營類標案的決標標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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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廠商付權利金給政府的模式,政府是收錢方,自然希望收最多。依本條第1項,訂底價者取底價以上的最高標廠商,未訂底價者取標價合理的最高標廠商。內行人提示:注意「合理」二字,最高不等於必得標,財務上撐不起來的灌水報價可能因不可行被評為不合理而出局。
看機關要綜合評比還是單純比金額。要綜合評比營運能力、回饋條件就採最有利標,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評定;單純比回饋金額則用最高標。內行人提示:招標文件會載明決標方式,投標前先確認是比數字還是比計畫,準備重點完全不同,搞錯方向再多權利金也沒用。
適用。本條第2項規定,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者,只要是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就準用第1項最高標規則。內行人提示:無現金支出、純以使用政府場地設施作對價的交易,照樣套最高標精神,別以為沒付現金就不適用。
規範甄選投資營運廠商、廠商付權利金給政府時的最高標決標規則,是 BOT、促參、委外經營類標案的決標依據。
以廠商給付機關價金最高者為得標,用於廠商回饋政府的投資營運案,與一般採購最低標相反。
未訂底價時,最高標還要通過報價是否財務可行、合理的審查,非單純取最高金額。
同一招標案可決標予二家以上廠商,本條規定須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的競標精神。
先確認決標方式(訂底價最高標/未訂底價最高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再依方式準備回饋金額或營運計畫。
備妥財務可行性分析、現金流模型與回饋金支付能力佐證,證明高報價可履約。
強化營運計畫書與評選項目對應內容,因為過半數委員評定才是勝負關鍵,而非單一最高金額。
依政府採購法第75、76條規定的期間提出異議、申訴,逾期不受理。
最低標用於一般採購(政府付錢),最高標用於廠商付權利金給政府的投資營運案,邏輯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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