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規定停權救濟三期間:陳述意見10日、異議20日、申訴15日,均自送達或收受次日起算,逾期喪失救濟。
Q · 被機關通知要列拒絕往來,還有救嗎?
有。送達次日起10日內可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機關列入拒絕往來前須書面給你陳述意見機會,你在送達次日起10日內可書面或口頭(須至指定場所並錄音錄影)反駁。機關仍決定停權者,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內可向招標機關提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收受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三道關卡、三個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該關救濟。
被政府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等於未來一到三年被踢出所有政府標案,對靠標案吃飯的公司是斷生路。這條細則藏著你被踢出去前能踩的每一個煞車。機關要把你列入黑名單前,必須先書面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你收到後10天內可用書面或口頭反駁(口頭須到機關指定場所,全程被文字、錄音或錄影記錄)。機關決定通知你停權時,要附上事實、理由與期間,並告知:不服可於接獲通知次日起20天內,書面向招標機關提異議。機關回覆異議結果後你仍不服,15天內可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三道關卡、三個天數,錯過任何一個就少一條救命繩,黑名單一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全國機關都看得到。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是停權(拒絕往來)程序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機關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前的「陳述意見—異議—申訴」三階段救濟,並固定10日陳述、20日異議、15日申訴三個不變期間及機關的告知與附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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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利弊。書面可字斟句酌、留底完整;口頭依本條第2項須到機關指定場所,且機關會以文字、錄音或錄影記錄。高風險案件建議以書面為主、必要時補口頭,因為口頭一旦被錄影,臨場失言或被斷章取義反而可能變成對你不利的正式紀錄。
先異議後申訴。對停權通知不服,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內向招標機關提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仍不服,收受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兩個期間起算點不同、對象也不同,搞混順序或遞錯對象會被程序駁回而錯失救濟。
逾期未提異議者,機關即將你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後續申訴也接不上。10日、20日、15日都是不變期間,逾期不是晚一點補件,而是直接喪失該關卡權利。
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可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規範被列拒絕往來廠商前的陳述意見、異議、申訴三階段救濟與期間。
法律明定且不得延長的期間,逾期即喪失該程序權利,非補件可救。
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停權期間為一至三年,全國機關標案都進不去。
送達次日起10日內書面(或到指定場所口頭並錄音錄影)提出事實反證。
接獲停權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書面提出。
都從送達或收受的次日起算,記下收文日回推截止日,最後一兩日前遞件。
異議向招標機關、20日;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5日,順序是先異議後申訴。
| 項目 | 異議 | 申訴 |
|---|---|---|
| 救濟手段 | 異議 | 申訴 |
| 受理對象 |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 起算點 | 接獲停權通知次日起 |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
| 期間 | 20日(不變期間) | 15日(不變期間) |
| 前後順序 | 第一道正式救濟 | 異議不服後的第二道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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