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得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0 條規定,廠商因採購刑案遭停權後若無罪確定,自確定之日起即回復投標資格,不必等停權期滿。
Q · 被政府停權的廠商,刑案判無罪後可以馬上重新投標嗎?
可以,自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即恢復投標資格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0 條,廠商若因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涉及採購相關刑責)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即回復資格,得重新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無須等待停權期間屆滿,也無須機關另行核准。要件是「確定」,一審或二審只要尚可上訴即不適用。
被政府列入拒絕往來名單(俗稱停權、黑名單),對一家靠標案吃飯的廠商來說等於被斷了金流。但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你是因為涉及刑案被停權,後來法院判你無罪確定,這條給了你一條立刻復活的路。它說得很乾脆:自無罪判決確定那天起,你就能重新投標、能當得標對象、能當分包廠商。不是要你再去求機關開恩,不是要等停權期滿,是法律直接還你資格。關鍵在「確定」兩個字:一審判無罪還不算,要走到不能再上訴的那一刻。看懂這條的人,會在判決一確定就立刻備齊文件回到投標市場,而不是傻傻地以為自己還在黑名單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0 條為停權資格回復之程序性規範,針對廠商因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刑事事由遭拒絕往來停權者,明定其於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時,自確定之日起自動回復投標、決標及分包資格,以客觀可驗證之確定時點調和採購防弊與無罪推定、工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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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行。本細則第 110 條要求的是「無罪確定」,一審無罪檢方還可以上訴,資格尚未回復,要等到判決確定那一刻才算。內行人提示:別在判決確定前搶投標,那時投了也會被認定資格不符。先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拿到才是真正的入場券。
依第 110 條你自確定日起即恢復資格,公報未撤除是機關的行政延誤。主動行文要求更正並附判決確定證明,若仍不處理或據此退標,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提出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內行人提示:把行文要求更正做成書面留底,日後爭執回復時點,這份紀錄就是你已主張權利的證據。
本條明定的是「判決無罪確定」。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免訴並非無罪判決,嚴格適用上不當然涵蓋,實務見解不一,建議備齊文件向機關主張並保留爭訟空間。內行人提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常需回到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認定本身,去爭執機關當初停權是否仍有依據,與本條路徑不同。
規範廠商因本法 101 條 1 項 6 款刑事停權後,於無罪確定時自確定日起回復投標、決標、分包資格的程序條文。
指刑事判決已不能再上訴而告確定的狀態,一審、二審只要還能上訴都不算確定。
指廠商涉及採購相關犯罪(如借牌、圍標、行賄承辦人等)經起訴或判決,遭機關刊登公報拒絕往來的事由。
即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停權期間不得參加各機關投標的廠商,俗稱採購黑名單、停權。
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 → 備齊公司文件行文採購機關或工程會 → 要求撤除公報停權註記 → 投標被質疑時出示證明。
向作成該確定判決的法院聲請核發,確認案件已不得上訴後法院即可核發,是回復資格的關鍵入場券。
異議向原機關提出免費,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審議費依規定收取,遠低於錯失大標的損失。
以判決確定證明書記載的確定日為準,並保留行文機關要求更正的書面回執作為已主張權利的證據。
一審無罪檢方仍可上訴,資格未回復;無罪確定指不能再上訴,自確定日起才回復。搶在確定前投標會被退件。
| 情形 | 可否回復投標資格 | 理由 |
|---|---|---|
| 一審判決無罪 | 否 | 檢方仍得上訴,判決尚未確定 |
| 無罪判決確定 | 是(自確定日起) | 符合第 110 條要件,資格自動回復 |
|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 不當然適用 | 非「判決無罪」,須回到 101 條爭執停權依據 |
| 免訴判決確定 | 不當然適用 | 免訴非無罪,文義上不涵蓋,須個案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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