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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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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細則無此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遭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第111條的實質規範。早期此條曾為停權與拒絕往來程序配套之一環,後因母法與細則整併而走入歷史。引用舊文件若見第111條,須確認其已不存在,改依現行條文認定。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不再有第111條的實質內容。它曾是停權與拒絕往來相關程序配套的一環,後因母法與細則整併調整而走入歷史。查閱舊版資料時若看到援引第111條,須留意該規範已不存在,應改依現行條文判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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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