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細則無此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遭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第111條的實質規範。早期此條曾為停權與拒絕往來程序配套之一環,後因母法與細則整併而走入歷史。引用舊文件若見第111條,須確認其已不存在,改依現行條文認定。
本條已刪除,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不再有第111條的實質內容。它曾是停權與拒絕往來相關程序配套的一環,後因母法與細則整併調整而走入歷史。查閱舊版資料時若看到援引第111條,須留意該規範已不存在,應改依現行條文判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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