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已刪除,現行版本無此條實質規範,舊資料引用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已遭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此條的實質規範。它原屬第7章程序性配套條文,隨母法與細則歷次修正而刪除。若在舊判決、舊函釋或舊版教材看到引用第112條,應意識到該條已失效,相關事項須回到現行有效條文(如第110條、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重新定位。
本條已刪除,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不再有第112條的實質規範。它原屬第7章的程序配套條文,隨著母法及細則的修正而被刪除。閱讀舊判決、舊函釋或舊版教材若見到引用第112條,要意識到該條已失效,相關事項須回到現行有效條文重新定位。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細則不再保留其規範內容;原屬第7章之程序性配套規定,於歷次修正中刪除,僅存於沿革紀錄供查考。
已刪除。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不再保留第112條的實質規範,舊資料若引用該條,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判決作成時該條仍有效,但條文事後刪除。判決原文不會回溯更動,因此舊案件仍可見引用,不代表現在仍可援用。
先回到政府採購法母法對應條文確認現行規定,再檢視同章現行有效細則條文(如第110、112-1、112-2 條)是否承接該事項。
現為已刪除條文,無實質規範;原屬第7章程序性配套規定,於修法中刪除。
代表該條號的內容經修法程序刪除,不再具效力,僅保留條號於沿革紀錄供查考。
原為第7章程序性配套條文,現已刪除,相關事項須回到母法及現行有效條文確認。
不是。第112條已刪除,第112條之1(停權通知日)、之2(採購文件定義)為現行有效的獨立條文。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pcode A0030058 第112條,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
回到政府採購法母法對應條文確認現行規定,再檢視同章現行有效細則條文是否承接該事項。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的「沿革」頁(LawHistory,pcode A0030058)檢視歷次修正紀錄。
對照刪除時的修正理由與母法授權,搭配同章現行有效條文逐條比對。
刪除是單一條文於現行法中移除;廢止通常指整部法規或命令不再施行。兩者範圍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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