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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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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發文日期。
  2. 2.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 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二次以上,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 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停權通知日為機關認定廠商符合第101條情形之發文日期,並列舉四款得排除停權之特殊需要。

Q · 被政府停權,停權期間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機關通知公文的「發文日期」起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停權通知日是機關通知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公文「發文日期」,而非廠商收受日,也非採購公報刊登日。以此發文日為起點,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對應的停權年限往後推算,即可算出確切的解禁日。第2項另列舉四款特殊需要情形,機關在公共利益確有必要時得不受停權限制。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被停權的廠商有一段「不得參加投標」的期間,但這段期間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這個看似枝微末節的問題,其實決定了你能早一天還是晚一天重回標案市場。本條把答案釘死:所謂「通知日」,就是機關發出那份「告訴你符合第101條停權情形」公文的發文日期,不是你收到的日子,也不是公報刊登日。第二項更進一步,列出機關可以對特定案件縮短或排除停權限制的四種特殊需要情形,例如獨家技術採購、減價兩次以上仍廢標、限制性招標等,且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確有必要。看懂這條,你才算得準自己的停權倒數,也才知道哪些案子機關有空間放你一馬。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為定義性與要件性規範:其一界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通知日」為機關認定廠商符合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發文日期,作為停權期間起算之客觀基準;其二界定第103條第2項「特殊需要」,須符合獨家情形、屢次廢標、特殊採購或主管機關認定四款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確有必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停權了,到底哪一天開始算停權期間?

依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起算的通知日是機關通知你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的那份公文的發文日期,不是你收到的日子,也不是採購公報刊登日。發文日期通常印在公文右上角,拿到通知第一件事就是記下它,再對照採購法第103條的停權年限往後推,就能算出確切的解禁日。

Q2聽說停權的廠商有時候還是能參加某些採購,是真的嗎?

是。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與本條第2項規定,在四種特殊需要且基於公共利益確有必要時,機關可不受停權限制,例如獨家技術或專利(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減價二次以上仍廢標、依第105條辦理等。這扇門通常為掌握不可替代技術的廠商而開。

Q3停權通知日是收到那天還是發文那天?

是機關認定通知公文的發文日期,不是廠商收受日,也不是採購公報刊登日。這是停權期間的唯一起算基準。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什麼?

界定第103條第1項第3款的通知日為發文日期,並界定第2項特殊需要的四款情形與公共利益門檻。

Q5什麼叫特殊需要?

符合獨家/限制性招標情形、減價廢標二次以上未調高底價、特殊採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四款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確有必要。

Q6停權和拒絕往來廠商是什麼?

廠商因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被刊登公報,於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俗稱停權或拒絕往來廠商。

Q7停權起算日怎麼算?

取得機關認定通知公文 → 找出右上角發文日期 → 以該日為起算點 → 依採購法第103條年限往後推算解禁日。

Q8停權期間到期日怎麼推?

以發文日為起點,加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對應該款情形的停權年限,即為解禁日,標進投標規劃。

Q9對停權起算日不服怎麼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知悉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原採購機關提出異議,逾期不受理。

Q10獨家技術廠商被停權怎麼爭取參與?

主動向機關點明第2項第1款結合採購法第22條獨家情形的公共利益必要性,請機關評估排除停權限制。

Q11通知日 vs 收受日 哪個是起算點?

通知日(發文日期)才是起算點,收受日不是。兩者落差通常數日,算錯影響解禁日。

Q12發文日 vs 公報刊登日 差在哪?

發文日是停權起算基準,公報刊登日只是公示程序,不作為起算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基準定義是否為起算點備註
發文日期(本條採用)機關通知公文上的發文日客觀可驗、無爭議空間
收受日廠商實際收到通知之日常被誤認,比發文日晚數日
公報刊登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屬公示程序,非起算基準

定義

發文日期(本條採用)
機關通知公文上的發文日
收受日
廠商實際收到通知之日
公報刊登日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

是否為起算點

發文日期(本條採用)
收受日
公報刊登日

備註

發文日期(本條採用)
客觀可驗、無爭議空間
收受日
常被誤認,比發文日晚數日
公報刊登日
屬公示程序,非起算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及び各省庁の指名停止等措置要領(指名停止措置・停止期間の起算)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부정당업자의 입찰참가자격 제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 财政部第94号令(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德國GWB §§ 123, 124(zwingende und fakultative Ausschlussgründe von Vergabeverfahre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41-1 et s.(exclusion des procédures de passation)
美國FAR Subpart 9.4(Debarment, Suspension, and Ineligi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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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2-1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發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