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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發文日期。
  2.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 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二次以上,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 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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