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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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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2界定「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的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及附件。

Q · 政府採購要保存的「採購文件」到底包含哪些?

從機關計劃到履約完成期間的所有紀錄,含非文字資料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2,採購之文件不只合約與標單,而是「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範圍涵蓋內部簽呈、會議紀錄、評選委員評分表、往來信函,以及照片、錄音、影像等非文字紀錄,全屬母法第107條應保存、爭議時可調閱的對象。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要求機關把採購文件保存下來備查,但「採購文件」到底指什麼?只是合約和標單嗎?本條把範圍開得比你想的大很多:從機關「開始計劃」採購那一刻起,一路到「廠商完成契約責任」為止,這整段期間產生的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全都算。也就是說,內部簽呈、會議紀錄、評選委員的評分表、往來信函、甚至照片影音等非文字紀錄,都在保存與備查的範圍內。對廠商而言,這意味著一旦發生爭議,這些文件都可能成為調閱、舉證的對象;對機關而言,這條把該留什麼講清楚,留不齊就是把柄。看懂這條的人,知道採購爭議的真相往往不在合約裡,而在那些被忽略的過程紀錄中。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2為定義性條款,界定母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之範圍: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據此劃定政府採購文件保存與調閱的範圍邊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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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投標沒上想申訴,能要求機關給評選的會議紀錄嗎?

可以爭取。依本細則第112條之2,從機關開始計劃到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產生的各類紀錄都屬「採購之文件」,評選會議紀錄、委員評分表都在範圍內,是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應保存的文件。在異議或申訴書中具體寫明要哪份文件並援引這條定義,比含糊說「請提供相關資料」更難被機關打發。

Q2採購文件只有合約跟正式公文嗎?照片、錄音算不算?

不只。本條明文採購文件包含「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所以會勘照片、錄音、影像等非文字紀錄同樣算採購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應予保存。很多採購爭議的真相藏在非文字紀錄裡,爭議一發生就要儘早主張這些都屬應保存的採購文件並請求調取,拖久了恐因保存疏失而散失。

Q3政府採購法的採購文件是什麼?

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的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附件。

Q4採購文件包含哪些東西?

合約標單之外,簽呈、會議紀錄、評選評分表、往來信函、照片錄音影像都算。

Q5什麼是非文字紀錄資料?

照片、錄音、影像等非以文字呈現的紀錄,本條明文納入採購文件範圍。

Q6採購文件的範圍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機關開始計劃採購那一刻起,到廠商完成契約責任為止的整段期間。

Q7怎麼調閱政府採購的會議紀錄?

在異議或申訴書中具體指明文件名稱,援引本條定義其屬採購文件,循採購法75、76條程序聲請調取。

Q8投標落選想申訴要看哪些採購文件?

評選會議紀錄、委員評分表、評選相關往來文件,都屬計劃到決標期間的採購文件。

Q9機關承辦要保存哪些採購文件?

從需求簽呈到結案報告的全程文字與非文字紀錄,依母法107條保存備查。

Q10怎麼證明採購過程有問題?

調取會勘照片、會議紀錄、評分表等過程紀錄,這些非文字紀錄常能還原當時真相。

Q11採購文件 vs 政府資訊公開的資料差在哪?

前者界定採購法107條保存範圍、循異議申訴調取;後者依資訊公開法主動或申請公開,範圍與途徑不同。

Q12施行細則112條之2 vs 採購法107條差在哪?

107條設保存義務,112條之2界定「採購之文件」是什麼,一個是義務、一個是範圍定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采購之文件(細則112條之2)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規範目的界定政府採購法107條保存義務的範圍規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的項目
取得途徑採購異議申訴程序中聲請調取向機關申請提供或主動公開
範圍涵蓋計劃到履約完成全程文字與非文字紀錄限法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類別

采購之文件(細則112條之2)

規範目的
界定政府採購法107條保存義務的範圍
取得途徑
採購異議申訴程序中聲請調取
範圍涵蓋
計劃到履約完成全程文字與非文字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規範目的
規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的項目
取得途徑
向機關申請提供或主動公開
範圍涵蓋
限法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類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下之契約関係書類保存制度(採購紀錄保存,概念近似,非逐條對應)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之계약서류 보존規定(概念近似,非逐條對應)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文件檔案保存規定(概念近似,非逐條對應)
德國Vergabeverordnung(VgV)對公開招標程序之文件記錄(Dokumentation)義務(概念近似,未逐條核實精確條號)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之採購程序文件保存與歸檔規定(概念近似,未逐條核實精確條號)
美國FAR Subpart 4.8 Government Contract Files之契約檔案保存制度(概念近似,非逐條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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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2-2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